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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通许县练城乡杨庄村二组的家中播种罂粟。后于2020年4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查获,经清点罂粟苗共132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冠军

检察官助理:田昀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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