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XX,女,19XX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乡XX村1002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东荣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XX在自家院门口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被封某某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3月6日工作时发现。经现场铲除清点,赵XX非法种植罂粟共1090株。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送检的赵东荣种植的植物体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销毁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祁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109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XX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冯村乡前吴村
1002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