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54********,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路**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镇**路**巷5组拾荒地上种植了罂粟种子,2019年1月17日17时许,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现场铲除罂粟苗1325株。经鉴定,从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样品中均检测出毒品“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6.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查获种植罂粟苗视频、讯问赵某某视频、赵某某指认种植罂粟苗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路**巷,联系电话1303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物证罂粟苗现扣押于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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