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居委会**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10分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排查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动中,发现居民赵某某家院子里有两个被切割开的金属压力罐内种植有罂粟原植物,在被告人赵某某和见证人的参与下,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其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计1070株。经讯问,被告人赵某某对为了当作菜食用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销毁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照片及方位图;
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种植罂粟苗的目的只是为了食用,主观恶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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