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购置一个8吨量的铁油罐埋在吴川市**镇**村对面一平房地下作为油库,将一辆粤******五菱荣光小型面包车进行改装,在该车上安装了一个1000升的塑料油管和一台加油机,用于非法经营汽油。赵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向他人以4.6元或4.7元每升的单价购入汽油,后通过驾驶车辆流动售卖的方式向他人以5.6元-5.8元每升的单价出售,期间非法出售汽油约60吨,销售金额是283645.88元,获利约79500元。

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赵某某非法经营的汽油辛烷值分别为92.5及8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