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受”张七”(身份未能核实)委托,伙同李某某驾驶桂******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运输一车走私卷烟到广东省深圳市。10月10日上午7时许,赵某某将走私卷烟运到深圳市龙岗一高速出口交给对方后返回**镇。
2019年10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伙同李某某驾驶桂******号货车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运输走私卷烟到广东省广州市,12日凌晨3时许,当途经深岑高速云浮市云安区**路段时,被云浮市云安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在桂******号轻型厢式货车上查扣走私卷烟10941条,其中:新版利群83.98万支、南京炫赫门36万支、硬盒芙蓉王61.86万支、硬盒经典双喜23.98万支、软盒好日子双喜13万支。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查扣的卷烟样本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云浮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认定价值为1896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搜查文书及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香烟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汉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及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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