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区*镇**街**组**号,住址南阳市**区**镇**街****单元**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人士。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石桥镇等地的烟草专卖零售店内购买不同品牌的香烟,贩卖给上海的烟酒经销商徐某,从中赚取差价。2020年1月9日,被南召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扣赵某某持有的香烟共计246条,价值88080元。经调查,截至案发,赵某某非法经营香烟销售额达2919133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徐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英
李新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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