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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区,住山东省****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商谈购销卷烟业务、微信收支烟款、物流收发货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被告人赵**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向上线卷烟供货方陈**、林**等人购买万宝路、七星、爱喜等品牌的国内外走私烟金额共计235649元。期间,被告人赵**将购买的卷烟通过加价后销售给下线经营商张**、张*、陈**、唐*、安*五人,销售金额共计157263.11元,从中获利3万元。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证言;

3.同案犯林**、陈**等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

6.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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