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商谈购销卷烟业务、微信收支烟款、物流收发货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被告人赵**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向上线卷烟供货方陈**、林**等人购买万宝路、七星、爱喜等品牌的国内外走私烟金额共计235649元。期间,被告人赵**将购买的卷烟通过加价后销售给下线经营商张**、张*、陈**、唐*、安*五人,销售金额共计157263.11元,从中获利3万元。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同案犯林**、陈**等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
6.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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