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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男性,1983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3030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赵**为获取7500元运费,驾驶其宁AE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帮助他人从云南省陆良县无证运输烟叶至广西靖西市。2019年11月10日00时40分,途经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沙湾村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查获。经称量,被告人赵**非法运输的烟叶净重10212.5公斤。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烟叶价值人民币446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勘验)笔录、称量笔录、照片;2.烟草质量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告人赵**供述和辩解;4、查获经过说明、户籍、前科证明等材料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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