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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营口市人,捕前住营口市**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至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基础经营“黑彩”,设计更多玩法,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某某某、姜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志鑫

检察官助理:孙译徽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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