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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福建销售假烟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抖音与在泸州做工程的重庆人何某某认识后,张某某通过抖音向何某某推销香烟。双方约定,何某某以每条6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4500条云烟(细支大重九)。

2020年7月,张某某委托货运公司的人员(身份未确定)与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联系,要求赵某某运输一批卷烟到泸州市,并承诺货到泸州后支付运费7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对方委托运输的货物为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1日5时许,与妻子高某某驾驶沪******轻型箱式货车从福建省云霄县将3800条假烟装上车后运往泸州。在运输途中,赵某某使用高某某的手机与委托人保持联系,报告车辆行驶位置及是否被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查扣等事项。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到达泸县牛滩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其驾驶的货车上查获云烟(细支大重九)3800条。经鉴定,上述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欧飞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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