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地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廊坊市区范围内向曹某某、薛某某、韩某某等人销售罐装液化气石油,累计销售金额达62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薛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燃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雯雯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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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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