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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住*********地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廊坊市区范围内向曹某某、薛某某、韩某某等人销售罐装液化气石油,累计销售金额达62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薛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燃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雯雯

   2020年11月23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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