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因赌博,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2018年6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店,向他人销售六合彩,并报给上线“老蒋”(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4625元。
2017年10月2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店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当场查获用于销售六合彩的“OPPO”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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