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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户籍住址融水县**镇**村**屯**号,现住址融水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融水县城及周边乡镇非法经营#0号柴油。2018年年中,被告人赵某某将一辆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箱型货车经过改装后,停放在其朋友潘某某位于融水县融水镇某某村某某屯的家门口作为油库点储存柴油,平时赵某某用另一辆改装过的五菱面包车运送柴油在融水县城及周边乡镇出售。2019年10月23日下午,赵某某与购买人贾某某在融水县融水镇小荣村一砖厂内进行柴油交易时,被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0月4日至10月22日,赵某某分六次向柳州市工联燃料有限公司进货#0号柴油总共61.3吨,进货价约为6300元每吨。在此期间,赵某某向安太乡东江屯工地出售了28240元的柴油、向融洲风情搅拌站出售了2250元的柴油,其余柴油售给融水周边的货车司机、工地等。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赵某某剩余未售的#0号柴油依法提取并当面称重,结果为9.12吨,其中有52.18吨赵某某已非法出售,非法经营数额约为328734元。每吨柴油约等于1170升,赵某某出售每升柴油获利0.3元,总共非法获利约为1831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油品出库单、过磅单、收据及账本、融水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检验报告、称量结果票据、暂时保管油罐及涉案成品油、工具的委托书;4.证人贾某某、潘某某、石某某、贺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杨某乙、吴某某、韦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提取柴油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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