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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街**号。因本案,2019年10月29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的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烟草专卖品在高县境内予以销售。经查实:2016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从马某某处购买红塔山、云烟等品牌的烟草专卖品,共计支付货款95880元,存放于高县**镇**街自己的家中,并将上述烟草专卖品销售给高县蕉村镇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嘉乐镇的刘某某等人。2019年10月28日高县烟草专卖局和高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经鉴定: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其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9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页材料4份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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