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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接受他人雇请,驾驶悬挂桂P****8号牌的装载有卷烟制品的灰色五菱面包车,从广西防城港市出发前往广东省广州市,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行驶到至广西岑溪市岑罗高速公路横垌收费站时,被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内共装载有利群(新版)卷烟2099条,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上述卷烟制品价格合计人民币314850元。赵某某、陈某某未能提供任何烟草运输或零售许可等许可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他人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豪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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