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省砀山县人,农民,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月7日左右在陇西县**镇“*甲商行”、“*乙商行”等商店收购卷烟后打算对外出售。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在陇西县**镇**快递营业点向他人邮寄销售卷烟时被陇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黄鹤楼(1916)等卷烟26条。随后在被告人赵某甲入住的位于陇西县**镇**旅社**房间查获黄鹤楼(1916)等卷烟32条,在陇西县**镇**旅馆**房间依法查获黄金叶(天叶)等卷烟29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总价值7.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烟草专卖许可证、快递凭条等;
2.证人赵某乙、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7.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左向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0823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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