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驾驶辽A****U号别克商务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经营额94000元,获利3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向侦查机关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赵云锋,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1225391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海城市孤山镇送坨子村12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云锋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云锋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驾驶辽A1S55U号别克商务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经营额94000元,获利3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云锋向侦查机关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云锋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云锋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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