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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石家庄**化肥有限公司购进甲醇,并销售给邢台的高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销售给高某某517.7吨甲醇,总计销售数额为1105240元。高某某将购买的甲醇用于向饭店销售。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家庄**公司销售票据、**公司环境影响评估书、**公司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甲醇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伟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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