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8〕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街**组**号,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家属院**号。因犯非法经营罪,2015年11月6日被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使用微信销售卷烟,其微信昵称为“ A0**香烟”、微信号为“han**22l”,微信昵称“**宝”,微信号pin**618。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赵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卷烟价值共计66300余元,获利4000余元。
1.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昵称**,己判决)购买越南卷烟并通过微信在网络销售,向刘某某购买卷烟支付烟款共计16715元,销售额为17300 余元。
2. 赵某某微信所绑定的卡号为62170002700********的建行卡,户名为史某某,该卡系赵某某在网上购买,赵某某使用该卡内的资金向其上线购买卷烟,在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赵某某通过该卡共支付烟款46222元,这些卷烟每条加价2-3元钱销售,共收取烟款4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视频光盘;3.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3521****。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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