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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0********,白族,专科毕业,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宾川县鸡足山镇上沧村委会上沧村自己家中开设诊所,开展西医诊疗活动,2015年4月7日和2017年10月23日因非法行医被宾川县卫生健康局两次行政处罚。2019年4月30日其在自己家中非法为罗某某、黎某某诊疗中被宾川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7787****)。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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