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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行医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8年1月14日及2018年1月22日被东海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海县**乡**村家中非法行医,2008年1月14日及2018年1月22日分别被东海县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上缴非法所得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非法行医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宇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5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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