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2********,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5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处罚后,2019年5月份开始,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又继续在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路189号租房内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为****病打针、开药。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该租房内为******病人进行治疗时被大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非法行医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农金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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