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5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4月1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2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1月26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6日,该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徐州市泉山区**街道**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并于2015年4月、2020年4月先后两次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行政部门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情况下,再次在徐州泉山区**街道**诊所内,为病人刘某某、宋某某、权某某、孙某某等人进行检查治疗。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徐州泉山区**诊所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注射液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辨认等笔录;
5.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世香
检察官助理:刘慧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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