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街**号**号,现暂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负责天然气管道铺设的吉安县**镇应急管道施工现场,在未办理樟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挖掘机司机将**镇**自然村“****”山场的三株樟树挖掉,其中两株樟树连树蔸一起挖出放在了工地旁边,另一株樟树从树蔸处挖断,树干及树枝被泥土掩埋。
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采伐的林木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数量三棵,立木蓄积合计0.89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现场照片;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办理樟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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