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6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批捕。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费县**街道**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6000余吨,并将其中4000余吨石灰岩销售到费县**,剩余2000余吨被当场查获。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开采石灰岩的价值为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单价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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