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满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 2019年10月16日因非法采矿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4日因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五常市**砂石有限公司(原五常市**砂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河砂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五常市**乡**屯拉林河北岸营城子段,非法开采河砂8700立方米,价值287,1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胡某某、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常市**采砂场采砂存量测量成果报告、关于砂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积极缴纳罚款的酌定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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