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5********,汉族,初中,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路**号**小区**栋**层**号居民,于2020年5月2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五常市**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赵某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石,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鉴定:采矿许可证外动用资源量为:7.87万立方米,全部为矿产资源。经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297,486.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资产评估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 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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