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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骗取贷款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公刑诉〔2017〕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09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山东**有限公司向泰安市**有限公司购买无缝钢管的事实,并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书等贷款资料,骗取日照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产品销售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17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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