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山东**有限公司向泰安市**有限公司购买无缝钢管的事实,并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书等贷款资料,骗取日照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产品销售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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