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绰号“胖**”),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2013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8月20日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800元;2013年11月9日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因赌博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0月因赌博被黄梅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20日因赌博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赵某甲、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赵某甲、严某某三人多次在黄梅县**镇**村、**村、**村、**等地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二十场次许,邀约组织人员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寻找场地、搭建棚舍,安排桌椅板凳并邀约他人参赌;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打杠子;被告人严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外围放哨、带班等。被告人严某某通过赌场非法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通过赌场非法获利二万三千元许,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赌场非法获利七千元许。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该赌场在黄梅县**镇**村铁路桥下一涵洞内开设期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体检报告单、(2014)鄂黄梅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梅公(蔡山)行罚决字[2019]3498号、梅公(蔡山)行罚决字[2019]3503号、梅公(巡)行罚决字[2013]第756号、梅公(巡)行罚决字[2013]第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杨某某、余某某、万某某、李某甲、饶某某、梅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邢某某、陈某甲、梅某乙、李某乙、奚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桂某某、项某某、刘某某、梅某丙、樊某某、黎某某、熊某某、缪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赵某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赵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赵某甲、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洪晓娟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97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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