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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何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台山市**镇**坊**巷**号。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坊**巷**号,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台山市**镇**坊**巷**号,2020年4月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坊**巷**号,现住台山市台城**路**号**房,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坊**巷**号,2020年4月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外贸从业者,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 2020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己,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镇**坊**巷**号, 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己、赵某丙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7日对两案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询问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因被害人刘某甲看了其一眼,遂与被告人赵某丁、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乙、何某某、赵某戊酒后去到台山市台城环城南路天岭购物广场门口路段处,无故殴打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丙等人。同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乙和赵某丁去到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戊去到环南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乙、何某某、赵某戊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人民币10.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乙、何某某、赵某戊的供述。

2、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3、证人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乙、何某某、赵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乙、何某某、赵某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己、赵某丙、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戊、赵某乙、赵某丁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乙、何某某、赵某戊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己、赵某丙、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某丁、赵某乙、赵某戊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20624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台山市**镇**坊**巷**号。联系电话:1323285****。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台山市**镇**坊**巷**号,联系电话:1371725****。被告人赵某乙现住台山市**镇**坊**巷**号,联系电话:1311962****。被告人赵某丙现住台山市**路**号**房,联系电话:1581994****。被告人赵某丁现住台山市**镇**坊**巷**号,联系电话:1306620****。被告人赵某戊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 联系电话:1590206****。被告人赵某己现住台山市**镇**坊**巷**号, 联系电话:1856507****。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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