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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1.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5********,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在河南省柘城县起台镇李集村东地,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丈夫赵某甲多次在赵某乙家地里盗窃牡丹种子99.5斤,牡丹角30.65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照片;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乙、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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