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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刘某甲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0年10月22日因赌博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2018年12月11日因违法堆浸选金点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冯婕,系内蒙古律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从乌拉特前旗**镇**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金矿矿场盗走两块金矿石,来到包头一O五矿石化验研究所化验,化验结果是每吨矿石含金量为0.8克。到了2020年4月初,被告人赵某甲为给被告人刘某甲还债,向刘某甲提出乌拉特前旗**镇**矿业采矿区有采好的金矿石,二人合伙,刘某甲负责垫资,其余由自己负责,卖金矿石获利后,既可以还清刘某甲欠款还可以另外分红。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金矿石系**矿业公司所有并非被告人赵某甲所有的情况下表示同意。

2020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带着雇佣的司机郭某某、高某某以及两名工人来到**矿业矿场,趁**矿业巡查人员不备,陆续盗窃5车金矿石,将金矿石拉运至**沟口杜某某的旧房。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带着雇佣的司机郭某某、高某某以及一名工人来到**矿业矿场,趁**矿业巡查人员不备,陆续盗窃9车金矿石,将金矿石拉运至**沟口杜某某的旧房。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转给赵某甲人民币5600元用于支付雇佣司机的运费,被告人赵某甲支付司机运费人民币5400元。

2020年4月8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被告人赵某甲于4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于4月12日分别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4月10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被盗的14车矿石进行扣押并称重,经称重,二被告人共计盗窃金矿石421.95吨。

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盗窃的金矿石成分和价值进行鉴定,2020年8月17日,经包头市核工业二O八大队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认定被盗金矿石每吨含金量为0.491克。2020年9月29日,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矿石价值人民币21181.89元。被盗金矿石现已发还内蒙古**公司,该公司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笔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文书;

5.鉴定聘请书、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中心实验室检测报告、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核工业二0八大队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文书;

6.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与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杨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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