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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刘某甲等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栋**室,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7年3月8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杨老五”),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栋**单元**室,2000年6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甲(小名“林林”),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队**号, 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队,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栋**单元**室,2013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9年8月30日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乙(小名“小矿”),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栋**室,2001年3月2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海秧”),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3195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2002年7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小名“嘎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农贸市场,2015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团**单元**室,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凤阳县检察院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组**,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号生产线开采、生产负责人。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凤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片**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文化广场**小区**栋**室,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7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0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街道**村**号,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凤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1月24日)。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队**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3号生产线矿长。2013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凤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3号生产线开采负责人。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凤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号生产线开采负责人。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80329****,单位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唐某乙。

诉讼代表人刘某丁,男,197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91813****。

本案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明光市公安局、凤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尹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乙、朱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刘某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甲、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乙、孙某甲、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初,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尹某甲、姚某甲、徐某甲等人以合伙干工程为纽带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村及周边地区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聚众斗殴,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赵某甲、王某甲、尹某甲、姚某甲、徐某甲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赵某甲、尹某甲、王某甲、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已判决)、陈某甲、徐某甲(绰号瘦七,已死亡)等人因石子运输供应业务,与洞山村七队村民发生纠纷,1997年12月31日赵某甲、尹某甲、王某甲、卢某甲等人在一起商议,明天七队村民要是堵工地,不行就跟对方干。1998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赵某甲等人前往淮南市公路局家属楼工地,将洞山村七队村民拦放在工地大院门口的铁牌子推开,七队村民王某丙上前理论,赵某甲对王某丙拳打脚踢,致王某丙脸部软组织挫伤。此时,七队村民见状上前指责,后赵某甲等人持刀对七队村民进行殴打。殴打中,致尹某丙、戚某某、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丁、尹某丁等人受伤。经伤情鉴定,尹某丙右大腿外侧损伤构成轻伤;戚某某、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丁、尹某丁五人损伤属轻微伤。

2、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因争夺淮南市田家庵区石油公司家属楼工地送沙工程与姚某乙、姚某丙产生矛盾,1998年6月8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尹某甲、姚某甲、王某甲等人持枪械、刀具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派出所附近巷子里将姚某丙打伤,经鉴定造成姚某丙轻伤(偏重)。

二、聚众斗殴罪

1998年7月9日,为了争夺淮南市田家庵区石油公司家属楼工地送沙工程,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徐某甲等人持枪械开车窜至田家庵区姚湾姚某乙家门口和被告人姚某乙、孙某甲、方某甲、高某某(已死亡)等人聚众斗殴发生枪战,赵某甲手被打伤,同时路边一个卖西瓜路过的男子符某某,被散弹枪子弹击中头部。经法医鉴定,符某某的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已判决案件:因争夺工程,1998年7月22日晚,赵某甲犯罪团伙成员王某甲、徐某甲、尹某戊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明珠茶楼与姚某乙、孙某甲、高某某(外号:贺老五)等人相遇,双方各持猎枪与对方火拼,导致高某某和徐某甲被枪打死,王某甲被枪打成重伤。2000年6月5日,王某甲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尹某戊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26日,姚某乙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7月15日,孙某甲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寻衅滋事罪

   1、1999年2月22日吴某甲因赌博与赵某丙(赵某甲二哥)在本村发生争执后厮打,随后被他人拉开。2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大嫂汪某某带了四、五名男子(身份不明),分别持刀、铁棍等凶器到吴某甲家中,将吴某甲及其母亲李某乙打伤, 1999年3月3日经过官塘村委会调解签订了协议书,赵某甲、汪某某赔偿对方4000元费用,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吴某甲的伤情系轻微伤。

   2、2006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甲与凤阳县官塘镇光明村村民姚某丁因为凤阳县官塘镇光明村与大刘村山界纠纷到官塘镇政府处理。在凤阳县官塘镇镇政府二楼,赵某甲和姚某丁发生争执,赵某甲要打姚某丁,在场的凤阳县官塘镇光明村书记姚某戊上前制止劝阻,赵某甲用拳击打姚某戊面部,至姚某戊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事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赵某甲给姚某戊赔礼道歉并赔偿1200元医药费。

   3、2006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凤阳县官塘镇村民唐某丙骑摩托车回家,在官塘至龙坝路上与赵某甲相遇,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甲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将唐某丙的头部砸伤,后双方调解。

    四、非法采矿罪

2013年10月22日, 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等人合伙出资成立了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以4000万元的价格竞拍得凤阳县官塘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权,于2015年3月6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在凤阳县官塘大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采矿,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刘某乙、朱某甲、唐某甲、刘某丙、张某甲、尹某乙、周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明知越界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期间受到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四次:

   1、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在凤阳县官塘镇大山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石灰岩矿石,经地质部门核算界内超深开采31.02万吨,界外开采232.71万吨,共计263.73万吨, 2016年8月15日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1098400元,并处罚款6329520元,合计人民币27427920元。经鉴定非法开采矿石经济价值为20869296元。

   2、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在凤阳县官塘大山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区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和剥离物,经地质部门核算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8.05万吨,剥离物229.91万吨。2018年2月13日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4039800元,并处罚款10211940元,合计人民币44251740元。经鉴定非法开采矿石经济价值为34039800元。

   3、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期间,在凤阳县官塘大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和剥离物、页岩、杂石,经地质部门核算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30.45万吨,剥离物、页岩、杂石126.35万吨。2018年5月15日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4038000元,并处罚款7211400元,合计人民币31249400元。经鉴定非法开采矿石经济价值为24038000元。

   4、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在凤阳县官塘镇**矿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剥离物(页岩和泥灰岩),经地质部门核算界外开采剥离物0.21万吨,超深开采剥离物3.79万吨,石灰岩0.78万吨。2019年3月14日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939000元,并处罚款281700元,合计人民币1220700元。经鉴定非法开采矿石经济价值为939000元。

五、强迫交易罪

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在凤阳县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刘某甲、赵某甲、尹某乙、刘某乙、朱某甲、唐某甲、姚某己和马某某,刘某甲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任公司经理,朱某甲任公司监事职务。刘某甲和赵某甲代表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在安徽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参加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大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竞拍活动,参加竞拍活动的公司共有14家,王某戊和刘某戊代表的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也参与此次竞拍,竞拍规则要求参与竞拍公司的代表现场填写竞拍报价认证书、加盖竞拍公司公章并由代表人签名,竞拍公司方可认定竞拍公司报价有效。在该矿权竞拍过程中,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竞拍报价4000万元后,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戊正在填写5500万元的竞拍报价认证书时,代表安徽海容川液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尹某乙将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放置在桌面上的公章抢走并带离拍卖现场,致使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竞价无效而被迫退出竞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以400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10月8日,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甲、矿山安全主要负责人赵某乙私自爆破开采矿石,爆破后飞溅的落石砸中了塘口磅房的工人唐某丁,致唐某丁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9日公司赔偿唐某丁家属140万元,唐某丁尸体于2017年10月10日在凤阳县殡仪馆火化,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

七、单位行贿罪

2016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凤阳县公安局官塘派出所原副所长卓某某、凤阳县公安局官塘派出所原所长王某己、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某丙、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原主任徐某乙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人民币91.7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为争取卓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公司关照,经被告人刘某甲同意,凤阳县**公司股东刘某丙每月通过支付宝给卓某某转账0.3万元,合计人民币5.7万元。

2.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为争取和感谢凤阳县官塘镇派出所原所长王某己给予凤阳县**公司在爆破审批和非法越界开采等方面的关照,被告人刘某甲先后送给王某己人民币合计26万元。其中:

2016年12月,刘某甲在官塘派出所王某己的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甲在官塘派出所门口其车内送给王某己人民币3万元;

2017年3月至12月,刘某甲先后9次在官塘派出所王某己的办公室或宿舍,每次送给王某己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9月,刘某甲在官塘派出所王某己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

3.2017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周某丙以借款为名向刘某甲索要人民币50万元,为得到周某丙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公司关照,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刘某丙向周某丙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年底前后的一天,为取得徐某乙对凤阳县**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的矿石价格评估认定进行关照,刘某丙在徐某乙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现金,被告人刘某甲对此知情并同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石子协议、刑事判决书、控告状、病历、病重报告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证明、医疗证明书、协议书、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交款书、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竞买规则、出警记录、情况报告、出让结果公示、公证书、成交确认书、竞买登记表、报价单、遗体火化证明、住院病历、死亡记录、CT诊断报告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凤阳县监察委员会函、悔过书、职责文件、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转账记录等

2、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尹某乙、赵某乙、刘某乙、朱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刘某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姚某甲、尹某甲、姚某乙、孙某甲、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尹某丙、姚某丙、符某某、吴某甲、李某乙陈述;

4、证人卢某乙、陈某甲、尹某己、戚某某、尹某庚、王某丙、李某丙、尹某辛、尹某壬、陈某乙、尹某癸、尹某戊、姚某庚、方某乙、姚某乙、孙某乙、姚某辛、姚某甲、吴某乙、叶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姚某戊、姚某壬、姚某丁、盛某某、唐某丙、刘某己、唐某戊、张某乙、陶某某、周某乙、张某丙、赵某丁、张某丁、葛某某、朱某乙、王某庚、李某丁、姚某癸、刘某庚、刘某辛、耿某某、张某戊、张某己、流某某、刘某壬、吴某庚、姚某子、刘某癸、李某戊、王某辛、王某壬、张某庚、郑某乙、张某辛、梁某某、程某某、张某壬、刘某子、陈某丙、朱某丙、刘某丑、宣某某、王某戊、刘某戊、许某某、鲁某某、朱某丁、郭某某、王某癸、朱某戊、刘某寅、郑某丙、吴某辛、吴某壬、郑某丁、张某癸、王某子、李某己、代某某、姚某丑、李某庚、唐某己、郑某戊、王某丑、王某己、卓某某、周某丙、徐某乙等人证言;

5、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值鉴定报告等。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赵某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尹某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竞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朱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刘某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尹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乙、孙某甲、方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赵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尹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乙、朱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刘某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尹某甲、姚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姚某乙、孙某甲、方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贯中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唐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赵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孙某甲、方某甲、刘某乙、朱某甲、张某甲、尹某乙、王某乙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尹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鉴定报告书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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