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8********,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苑**栋**楼**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广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2020年5月1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7********,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栋**单元**号,无业。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3********,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路**号附**号),无业。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尹某甲(绰号“小*”),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无业。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尹某乙(绰号“*娃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无业。2015年11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花园**期**栋**单元**楼**号,无业。2017年9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花园**栋**单元**楼**号,无业。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壳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村**组,无业。2012年3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未遂)被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5年1月22日因吸毒被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9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7********,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广元市朝天区**职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敬某某(别名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0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无业。2010年9月12日因聚众斗殴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无业。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朝天区**乡**村**街**号),广元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1月16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家属区(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广元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村**组,无业。2015年3月9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青川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雍某某(绰号“**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组),无业。2014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2017年10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娃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苑**栋**单元**号,无业。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外号“*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集团**公司**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无业。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别名“赵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城**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昝某甲(曾用名昝某乙,绰号“*娃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中路**号,无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卢某甲、季某某、张某甲、尹某甲、李某甲、毛某某、孙某甲、朱某某、尹某乙、敬某某、蒋某甲、赖某甲、王某乙、雍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同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赵某甲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1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通过进入建筑行业,投资开发**项目并于2008年**拆迁,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3298万元,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此期间,被告人卢某甲通过依附赵某甲在多个项目中得到关照,获取绿化工程、入股等好处,为长期从赵某甲处获取利益,卢某甲直接听命于赵某甲,并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替赵某甲处理各种事宜。2012年开始,赵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城区从事高利放贷,赵某甲通过卢某甲先后网罗被告人尹某甲、毛某某、尹某乙、敬某某、朱某某、孙某甲等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收账、看场,在青川县域从事旅游开发,并以采砂为名非法采金,安排早期成员在旅游公司上班和河坝看场,威慑当地群众,在青川县**镇、**乡和利州城区形成一定社会影响。2012年8月27日,卢某甲、毛某某、朱某某、杨某甲四被告人在青川县**镇“*娃子”烧烤店内吃烧烤因说话声音大被刘某甲言语制止,卢某甲四人便与其发生冲突继而进行殴打,随后又将上前劝阻的阳某某打成轻伤,事后赵某甲安排被告人蒋某甲找到时任**镇派出所所长及相关领导打招呼,使公安机关对该案未再继续侦查,对卢某甲等人的行政拘留也未执行。2013年1月30日晚,马某甲(已死亡)等人在青川县县委招待所茶楼约见参与**乡**村**坝砂场拍卖的多名竞买人,代表赵某甲以金钱诱惑和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参与该河道拍卖的竞买人放弃竞买,同时还要从形式上配合其完成公开竞拍的法定程序。相关竞买人迫于赵某甲的影响,只得接受和配合。经此两次事件,赵某甲组织在**镇、**乡的影响力大增。
2013年2月25日及2014年3月29日,赵某甲在青川县**乡**坝挖砂采金工地因进场和出场与当地老百姓发生纠纷,有预谋地对当地老百姓实施聚众斗殴并造成多人受伤后,赵某甲安排蒋某甲再次找到**镇派出所所长及**乡党委副书记打招呼,使公安机关对该案未继续侦查,而是调解结案。该事件在**乡进一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某甲组织的社会威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2014年11月10日,赵某甲因在利州区城区**大酒店被梁某甲打伤后,为达到泄愤的目的,在梁某甲被其父亲从派出所接走后,安排、指使卢某甲、蒋某甲、季某某等多人分多路驾车对梁某甲车辆进行多次拦截,并一直驾车到旺苍寻找梁某甲未果。11月11日至14日间,赵某甲指使卢某甲安排多人到**大酒店在酒店茶楼分散坐满卡座,白吃、白喝、白住等都不付钱的方式逼迫酒店找梁某甲父子出面解决此事,后梁某甲父子被迫到**大酒店同赵某甲协商解决此事,梁某甲又被逼迫一直在酒店大厅下跪时长约两小时。该事件在利州城区进一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某甲组织的社会威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逐渐形成了以赵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卢某甲、马某甲、季某某为骨干成员,张某甲、尹某甲、李某甲、毛某某、孙某甲、朱某某、尹某乙、敬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蒋某甲、赖某甲、王某乙、雍某某、王某丙、李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较为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赵某甲被称大哥,负总责,直接组织、领导卢某甲、马某甲、季某某、蒋某甲、赖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卢某甲负责领导和指挥其手下的组织成员具体实施聚众斗殴、违法收账等违法犯罪活动;蒋某甲负责参与协调善后平事;张某甲负责高利放贷和前期收账;季某某负责在收账过程中到场监督并配合张某甲、卢某甲等人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随时向赵某甲报告情况;马某甲、王某乙负责在青川县为赵某甲解决旅游公司和挖沙采金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要服从并尊重大哥,为大哥的事要尽心尽力,大事要请示汇报,不该问的不能问要懂规矩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树立了赵某甲在组织内的绝对权威。
2001年以来,赵某甲通过从事建筑、旅游开发等行业集聚了大量财富。2012年以来,赵某甲组织通过高利放贷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发放高利贷累计获利达两千余万元,敲诈勒索41万元。为拉拢、控制组织成员,增加组织凝聚力,赵某甲向组织成员许以高额工资、回报,让组织成员入股、承包自己的工程项目为组织成员发放经费和奖励,支付平事费用,豢养组织成员等;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购置豪车;部分用于贿赂政府官员,寻求非法保护;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互相支撑,使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该组织多年来为攫取、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10起,敲诈勒索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拘禁1起,共计16起犯罪活动;寻衅滋事5起,串通拍卖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以及多起非法放贷等违法活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0余人受伤,其中轻伤1人,轻微伤4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致使阳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等十余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不敢举报、控告;该组织一贯藐视法律,多次干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该组织多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在利州城区内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多次干扰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利州城区内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组织犯罪行为被包庇、纵容,致使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未被及时依法打击。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青川县**镇、**乡和利州城区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一)刘某甲、阳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2年8月27日晚11时许,卢某甲、毛某某、朱某某、杨某甲四人在王某乙的带领下酒后来到青川县**镇“*娃子”烧烤店内吃烧烤。在卢某甲、毛某某、朱某某、杨某甲四人点完菜等待烧烤期间,因四人说话声音大,遭到正在烧烤店内吃烧烤的被害人刘某甲言语制止。卢某甲等四人便与刘某甲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抓扯,卢某甲、毛某某、朱某某、杨某甲四人使用拳头、脚、板凳、空啤酒瓶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将刘某甲打翻在地(经鉴定刘某甲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当晚邀请刘某甲一起喝酒的被害人阳某某担心刘某甲被殴打致死,便上前对殴打刘某甲的卢某甲、毛某某、朱某某、杨某甲进行劝阻,被其中的一人踢倒,阳某某倒地时腰部撞到烧烤店内的凳子棱角处,致左髋部受伤(经鉴定阳某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二)梁某甲、**大酒店被寻衅滋事案(两起)
2014年1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赵某甲酒后到广元市利州区**大酒店住宿,在酒店门口与被害人梁某甲发生了碰撞,便与梁某甲发生争执,赵某甲被梁某甲用拳头打中面部倒地。赵某甲给卢某甲、蒋某甲、赖某甲、季某某等人打电话称自己被打了。卢某甲得知赵某甲被打后,又电话要求毛某某、朱某某、尹某乙、尹某甲等人到**大酒店。卢某甲、蒋某甲、季某某、毛某某便通过查询酒店前台登记,找到了梁某甲的房间后,在梁某甲房门外用脚踢门、身体撞门的方式想当场对其报复,梁某甲因害怕便报警。东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梁某甲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在赵某甲也到达派出所接受处理时,卢某甲、蒋某甲、赖某甲、季某某、毛某某、朱某某、尹某乙、尹某甲等人一起到东坝派出所外等待,如果派出所处理不好,就要私下对梁某甲进行报复。因梁某甲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间较长,当日凌晨卢某甲安排尹某甲、尹某乙、季某某等人在派出所门口守候。
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到派出所接梁某甲回旺苍时,被在外守候的季某某、唐某某发现并开车进行跟踪,同时季某某将梁某甲被人开车接走的情况报告给赵某甲、卢某甲、蒋某甲,赵某甲又安排卢某甲带人对梁某甲进行拦截。卢某甲则安排敬某某、朱某某、尹某乙、尹某甲等人对梁某甲进行追逐,并与尹某甲、敬某某以及敬某某所带的人员同坐一辆车对梁某甲进行追逐。季某某、唐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水榭花都沿河边的道路上,将梁某甲乘坐的车辆逼停后,季某某下车去敲打梁某甲所乘坐车辆的车窗玻璃,梁某甲等人因害怕不敢下车,便在绕开季某某车辆的过程中将季某某的脚压伤,继续驾车离开现场。季某某、唐某某继续对梁某甲等进行追踪,追至广元市利州区妇幼保健院河边道路时,在卢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配合下,再次将梁某甲等人所乘坐的车辆逼停。敬某某持械对梁某甲所乘的车辆进行敲砸,季某某拽拉车门,梁某甲等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强行将所拦车辆撞开,往旺苍县城开去。卢某甲、蒋某甲、赖某甲、季某某、尹某甲、敬某某、尹某乙、朱某某、毛某某、赵某乙等十余人驾车追至旺苍县城。因未找到梁某甲,卢某甲、蒋某甲、赖某甲三人经过商议后,决定由卢某甲安排人员在旺苍县城寻找梁某甲,另一方面,由季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季某某被人开车撞伤,试图通过警方找到梁某甲。卢某甲还通过旺苍的社会人员寻找梁某甲,但未果。当晚,蒋某甲、赖某甲、季某某、唐某某一车返回广元,卢某甲安排剩余人员住在旺苍县城继续寻找梁某甲。
2014年11月11日,卢某甲在旺苍县城未能找到梁某甲后,得知**大酒店其中一股东认识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便安排尹某甲、尹某乙、朱某某、敬某某、王某丙、赵某乙、昝某甲等十余人到**大酒店以白吃、白喝、白住等都不付钱的方式逼迫酒店方交出梁某甲。**大酒店的股东见天天有十几个社会人员在酒店白吃白喝白住,影响了酒店的生意,多次找赵某甲协商此事,但赵某甲要求必须交出梁某甲给其道歉,**大酒店迫于压力,又给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做工作,要求梁某甲给赵某甲道歉,并保证其人身安全。尹某甲、尹某乙、朱某某、敬某某、王某丙、赵某乙、昝某甲等人在**大酒店白吃白喝白住三天,消费2.7万余元,直到2019年1月赵某甲被人举报时,才将所消费2.7万元费用结清。
2014年11月14日上午,卢某甲得知梁某甲父子要到**大酒店给赵某甲道歉的信息后,又邀约孙某甲、毛某某、朱某某、尹某乙、尹某甲、敬某某、王某丙等人到**大酒店扎场子。孙某甲听了卢某甲的安排后,驾车到广元市利州区云盘梁将蒲某某(另案处理)等三人接到**大酒店为其扎场子。赵某甲为了找回面子,到**大酒店去之前,将卢某甲、蒋某甲、尹某甲、朱某某等人集中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广场处统一出发。卢某甲在赵某甲到达**大酒店之后,安排人员将酒店的停车场出入口用车堵住,安排季某某、尹某乙、敬某某、昝某甲关闭酒店的监控设施并守住监控室防止酒店工作人员打开监控。当赵某甲到达大厅时,敬某某等人要求梁某甲在大厅中间给赵某甲下跪,梁某甲迫于压力只好当着其父亲的面给赵某甲下跪并道歉,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梁某甲的腰带割断,鞋子脱了后,将其往酒店大厅中间拖,后在酒店股东任某某的干预下才让梁某甲跪在大厅营销部门口。毛某某受卢某甲的安排跟随赵某甲上楼去谈判,赵某甲、蒋某甲、毛某某、蒋某丙(另案处理)在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道歉之前,要求所有人员关闭手机,陪同协调处理的**大酒店经理张某乙说了一句公道话时,蒋某丙便对张某乙扇了一耳光、将其眼镜打落在地上。在谈判过程中梁某甲的父亲在向赵某甲道歉的同时,愿意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但赵某甲始终不接受其道歉和经济补偿,致使谈判约二个小时无结果,后赵某甲离开**大酒店时,梁某甲才停止了下跪。后赵某甲将梁某甲起诉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梁某甲赔偿赵某甲五万元钱后了结此事。
(三)熊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4月29日,被害人熊某甲因为在绵商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经张某甲介绍在赵某甲处借高利贷360万元用于过桥,约定10天还款,每天利息1万元。10天后,熊某甲因贷款抵押物手续问题贷款暂时未能按期发放,赵某甲便安排张某甲采用打电话辱骂威胁,到其经营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家园的茶楼及一些公共场合找到熊某甲,采用当面辱骂、威胁的方式收账。后熊某甲找朋友王某丁出面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借款300万元,于2015年5月6日归还赵某甲220万元。
2015年7月16日,赵某甲安排卢某甲带尹某甲、尹某乙、李某甲将熊某甲从广元市朝天区**镇的工地带回广元市利州区。当晚23时许,熊某甲被卢某甲安排的李某甲、尹某乙带至广元市利州区**大酒店**房间进行看守向其讨债,7月19日凌晨,熊某甲与李某甲发生冲突后报警,当日上午赵某甲又安排蒋某甲到派出所将熊某甲接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一茶楼商讨还款事宜,因熊某甲无偿还能力,赵某甲又指使卢某甲安排尹某甲、尹某乙对熊某甲继续在**大酒店**房间内进行看守向其讨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之间,赵某甲为向熊某甲收取债务,指使卢某甲安排尹某甲、尹某乙先后对熊某甲采用白天贴身跟守,夜间同住的方式讨债,期间所有吃住费用都由熊某甲支付,熊某甲支付**宾馆费用人民币8千余元,还欠人民币1.2万元,在跟守期间,尹某乙强行占有和使用熊某甲的川H*****凯美瑞轿车,期间造成违章记34分,罚款1700元。
2016年5月9日,赵某甲安排张某甲将**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洪某某骗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一自建房内,安排卢某甲、李某甲、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敬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打耳光等方式强迫洪某某为熊某甲担保,要求其打了一张140万元的借条,之后才放洪某某离开。熊某甲同时也被带至现场,卢某甲等人又要求熊某甲按照赵某甲的意思将重新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打成借条算成本金,熊某甲不从,便被敬某某、季某某、李某甲等人卡脖子、拳击面部进行殴打,熊某甲被迫打了一张借条。之后,熊某甲在洪某某的介绍下,于2016年7月27日在贺某某处借款140万元转给了赵某甲指定的账户。
2016年6月3日,因熊某甲未按期归还利息和违约金,赵某甲指使卢某甲安排尹某乙、尹某甲到广元市利州区将军桥余某某经营的洗车店内以拿东西为借口,将熊某甲的女儿熊某乙放在此处清洗的川H*****奥迪车车钥匙拿到手后,将车开至赵某甲公司地下车库予以扣押。直至2019年3月赵某甲在得知自己被举报之后才将车还给熊某甲,期间造成该车维修损失1.7万元,违章记24分,罚款1190元。
(四)陈某甲被寻衅滋事、被敲诈勒索案
2014年8月,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张某甲介绍以莲花村3.87亩土地作为抵押在赵某甲处借款3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每月3.5分,月息10.5万元。
2015年8月,陈某甲未按期还清债务,赵某甲先将陈某甲叫至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内,采用威胁、辱骂等方式逼其还债。因陈某甲无力偿还,赵某甲又安排卢某甲,卢某甲安排李某甲对陈某甲采用白天到公司跟守,晚上同吃同住的方式逼债,并将陈某甲的一辆红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强行扣押并使用。跟守期间,李某甲吃住及车辆油费由陈某甲支付,并且李某甲每天索要200元的辛苦费,李某甲跟守滋扰陈某甲长达半年之久,直到2016年5月债务全部还清,陈某甲共支付给李某甲辛苦费3万余元。但仍未归还轿车,直至2016年10月25日陈某甲发现其被李某甲扣走的车辆报警后才将车辆追回,致该车违章数十起,产生违章罚款4千余元。
2016年5月19日上午,卢某甲、李某甲、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等人到陈某甲开发的广元市利州区**项目部办公室,期间卢某甲要求陈某甲还债,不还钱就要强行扣押公司公章,陈某甲一直求情下话,请求宽限时日还债,卢某甲等人根本不予理睬,态度强硬,以不交出公章就不让陈某甲离开办公室进行威胁,一直在陈某甲公司从上午11点左右待至下午3点左右,干扰影响其公司办公,期间管理公章人员惧怕卢某甲这伙人,害怕挨打,偷偷离开公司躲避。在索要债务公章时候因陈某甲说话声音稍大,卢某甲身边的一个小弟拿起桌上纸杯将水泼在陈某甲身上,尹某甲也拿起桌上的烟灰缸敲打桌子对陈某甲进行威胁,因陈某甲公司出纳王戊实在看不下去,说了句要钱归要钱不要打人的话,季某某上前准备对其殴打,被陈某甲挡在前面予以制止,之后报警。卢某甲见有人报警,便安排李某甲、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等人离开公司躲避,警察到场后,卢某甲向警察说明其系帮赵某甲讨要债务,后警察要求赵某甲到场,赵某甲带领蒋某甲、赖某甲到达陈某甲办公室,警察与赵某甲、卢某甲、陈某甲在办公室协商,警察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要债,协商好后已是晚上8点左右,赵某甲才带领卢某甲等人离开。
2016年5月20日,赵某甲并未按照警察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讨要债务,又安排卢某甲带领李某甲、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等社会闲散人员到被害人陈某甲广元市利州区**项目部讨要债务,期间还是采用不还钱就不让陈某甲离开公司进行威胁的方式逼债,陈某甲及其公司员工钱某某、李某丙、赖某乙见这些人报警都不管用,便不敢再报警处理,陈某甲被逼无奈从别处借款18万元归还赵某甲债务,但是卢某甲等人收到18万元欠款之后仍然不肯作罢,要求陈某甲在当日必须还清剩余的32万余元债务,否则就要强行抵押**4套商品房。陈某甲苦苦哀求未果,卢某甲等人先行离开并威胁当日下午不还清债务就要来抵扣房屋。当日下午,卢某甲等人又到项目部办公室,采取吵闹滋扰,不网签抵押房屋就不准公司员工办公的方式进行威胁,导致陈某甲公司无法正常办公,最后被逼无奈向卢某甲提供的指定人员身份证网签抵押了4套**商品房。按当时房价每套房子价值约人民币30万元,4套共计120余万元,抵押物价值远超债务金额。
2016年5月底,陈某甲将赵某甲债务还清之后,多次向赵某甲、卢某甲索要退还抵押的四套房屋,赵某甲和卢某甲以不在广元、不接电话等方式故意躲避,迟迟不退还陈某甲房子。2016年底至2017年初,陈某甲通过其驾驶员解某某经过苟某某介绍找到卢某甲的舅舅孙某乙出面协调,解某甲、苟某某、孙某乙与卢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紫金壶茶楼见面商谈退房事宜,卢某甲要求陈某甲支付每套房屋人民币5万元,四套房屋共计20万元损失费才能退还房子。陈某甲为了尽快要回自己的房屋,由苟某某、孙某乙转告最多拿5万元处理此事,卢某甲要求至少拿18万元才退房,并称自己不能做主,是由赵某甲安排其来经办此事,协商未果。之后陈某甲多次到赵某甲公司求情下话,请求退还房子,赵某甲、卢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品道茶楼与陈某甲、解某甲协商,期间因赵某甲和陈某甲发生争执不欢而散,之后陈某甲觉得迟迟拿不回房屋损失太大,便再次约赵某甲和卢某甲在品道茶楼包间协商,陈某甲向其求情下话,赵某甲同意陈某甲拿5万元钱处理此事,2017年5月2日,陈某甲在解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存入卢某甲的银行卡,2017年6月5日才退还两套房屋,剩余两套一直未退还,直到陈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甲、卢某甲等人之后,才将剩余两套房屋退还给陈某甲。
(五)杨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被害人杨某乙在赵某甲处借贷300万元。因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6月的某一天,赵某甲安排张某甲、季某某、卢某甲对杨某乙进行收款。当日季某某带领毛某某等人将杨某乙叫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凯悦酒店茶楼上后,通知张某甲前来算账,张某甲到茶楼和杨某乙算完账后离开,季某某、毛某某等人一起随杨某乙回到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的家中进行跟守至次日,杨某乙提出不能在其家中跟守,不然就要报警,季某某、毛某某要求杨某乙每天到其家楼下的柠檬树茶楼报到,在之后的十余天内,季某某、毛某某带人在柠檬树茶楼对杨某乙进行跟守,所有的花费均由杨某乙支付,后来因杨某乙确实无偿还能力,由张某甲出面换了借条后结束跟守。2016年12月5日,杨某乙给卢某甲转款250万元。
2017年7月底的一天,卢某甲又受赵某甲安排对杨某乙进行讨债,卢某甲又邀约张某丙(另案处理)帮其收债。
(六)谭某某被寻衅滋事、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6月,黄某甲通过张某甲介绍,在赵某甲处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过桥,期间因黄某甲在外地便委托其朋友被害人谭某某带张某甲考察其偿还能力,黄某甲借款后用于了银行过桥。后因黄某甲未取得银行发放贷款,致不能按时返还赵某甲的借款,赵某甲便安排张某甲要求谭某某成为了黄某甲借款的担保人。
后因黄某甲所欠借款未还,赵某甲又联系不到黄某甲,季某某便寻找联系谭某某。2017年2月15日,季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自己经营的**茶楼里,便将情况汇报给了赵某甲,随后赵某甲、卢某甲、季某某、李某甲、尹某甲、雍某某到达**茶楼,对谭某某进行威胁、殴打,谭某某挣脱后到厨房拿刀自卫,之后报警,警察到达现场要求双方只能通过合法渠道要债。当警察离开后,赵某甲、卢某甲、李某甲、季某某、尹某甲、雍某某等人并未听从警察告诫,仍然在**茶楼滋扰闹事强行扣押谭某某的丰田越野车一辆,2018年10月左右,赵某甲听说谭某某已向公安机关举报,才将车辆归还给谭某某。
2017年的一天下午,卢某甲等人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品道茶楼内和谭某某商谈还款事宜。当日18时许,卢某甲、李某甲、尹某甲、敬某某、王某丙、*娃子(在逃)将谭某某带上车后,由尹某甲驾驶卡宴车、卢某甲坐副驾,敬某某、王某丙将谭某某押在后排中间,李某甲与*娃子驾车跟随在车后,强行带至广元市利州区**乡解某乙经营的**山庄内。卢某甲喊谭某某偿还从赵某甲处借款时,谭某某顶撞了几句,敬某某、王某丙便上前对谭某某拳打脚踢。因谭某某无钱归还,卢某甲便安排敬某某、王某丙、李某甲将谭某某拘禁在**山庄的房间内,直到第二天早上9时左右,尹某甲开车又将谭某某带到东坝品道茶楼包间内,继续向其讨要欠款。谭某某见卢某甲等人没有放走自己的意思,便谎称黄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有一笔钱,然后卢某甲又安排尹某甲、李某甲等人又将谭某某带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进行身份证核实时,谭某某借机躲离,谭某某被拘禁时间长达约15小时左右。
(七)张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下年,被害人张某丁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卢某甲借款20万元左右,后无力偿还。2017年3月28日下午,张某丁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准备出庭时,卢某甲、尹某甲、李某甲等人赶至该法院,要求张某丁还钱。因张某丁无钱偿还,卢某甲、李某甲等人便对张某丁进行打骂,后法警拿出警用防暴叉才将其制止并将双方带至法院了解情况,由于卢某甲等人的阻扰致使张某丁未能顺利参加庭审,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报警。双方到达东坝派出所进行处理时,卢某甲又安排李某甲、尹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派出所外进行守候,张某丁因害怕卢某甲等人对其要债时又要对其殴打便不敢离开派出所,卢某甲又让张某丁的另外一名债权人胡某某过来劝说张某丁,张某丁相信了与其是同学关系的胡某某,随后一起离开派出所。张某丁被带至一火锅店吃完火锅后,3月29日凌晨1时许,双方来到了东坝东昇华庭旁边的一品嘉沁茶楼包间内,卢某甲便安排尹某甲、李某乙等人将张某丁控制在该茶楼包间内,不让其离开。直到上午9时许,卢某甲又来到该茶楼让张某丁重新打欠条,因欠条金额双方僵持到当日15时许。随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因其他案件的需要找到了张某丁,才将其带离该茶楼。张某丁到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后,因其长时间被拘禁突然晕倒,医生到达了现场对其进行施救。
(八)李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8月,被害人李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张某甲的介绍,于2014年8月25日在赵某甲处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3.5%;2014年10月27日李某丁又在赵某甲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3.5%,后李某丁无力偿还本金。
在2017年8月赵某甲起诉李某丁欠款期间,卢某甲帮助赵某甲安排尹某甲等人为其收债。尹某甲便多次不同时间联系李某乙、雍某某、孙某甲等人到李某丁位于利州区老城东街的公司办公室进行跟踪、滋扰,尹某甲并将所做的工作进行汇报。期间,尹某甲以给付到场人员辛苦费为由,向李某丁分两次共要现金7千元。李某丁被滋扰、纠缠时间长达2个月左右。
(九)丁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8月30日13时10分,被害人丁某某驾驶晋L*****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姜某甲驾驶的车牌为川A*****宝马牌小型汽车(车主为刘某乙,时系赵某甲女友)在国道212线864km+200m处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驾驶员姜某甲轻微伤,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货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货车驾驶员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赵某甲安排赖某甲、卢某甲处理。
8月30日赖某甲带公司驾驶员吕某某到卫子接刘某乙回到利州区,8月31日赖某甲带公司驾驶员吕某某到昭化宝马4S店定损,9月1日赖某甲安排吕某某开车到卫子交警队把货车堵住,带公司驾驶员梁某丙、姜某甲在卫子交警队签了责任认定书后把姜某甲送回利州区,又接上尹某甲、雍某某、张某戊到卫子镇,在丁某某已预付11万赔偿款到昭化宝马4S店账上的情况下,以车子出了事故不好卖了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数万元,否则不能离开,并安排梁某丙也在车后堵住,后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讲明小车方索要的费用不合理,法律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民警张某己、徐某甲护送货车驾驶员丁某某离开。赖某甲指挥两辆小型轿车追赶,丁某某在开往张家时发现被路虎车追赶后,因弯多、下雨、晚上怕出事故,就在加油站附近停车并报警,赖某甲安排车辆又将其前后堵住,卢某甲也独自驾车赶到现场,依然向其索要损失费和辛苦费。太公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向卫子派出所问明情况,太公派出所民警向小车方进行了法律宣讲教育,并将丁某某护送出太公场镇。赖某甲、卢某甲等人自行返回利州区。
(十)寻衅滋事的违法事件
1.吴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3日中午,卢某甲驾车进入南河皇都首座小区大门时,因差点撞上吴某甲等人,吴某甲指责其开车快后,卢某甲下车对吴某甲进行殴打,致吴某甲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卢某甲还打电话喊敬某某、毛某某、朱某某等人到现场,因已出警处理而离开,吴某甲夫妇害怕卢某甲等人,不敢要求赔偿。
2.赵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7月6日12时许,卢某甲得知其姐卢某乙在北街与人发生冲突后,立即赶到现场并通知尹某甲、朱某某、尹某乙也赶到了现场,与赵某丁等人发生抓扯。在得知对方已经报警后,卢某甲等人立即离开现场。
3.徐某乙、张某庚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7月17日,张某庚因做生意缺钱,通过徐某乙介绍并担保在袁某某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4分,扣掉砍头息后,袁某某将19.2万元打到张某庚的贵商银行账户上。后因张某庚经营不善,导致没有归还借款,并前往宝鸡打工。
2017年5月,袁某某在未收到全部债务时,经朋友何某某介绍委托卢某甲为其收张某庚的借款,并承诺按收款数额的百分之十给予好处费。2017年6月15日,卢某甲安排尹某甲、孙某甲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东街贵商银行内找徐某乙收钱,并在银行发生争执,并报警。民警现场对尹某甲、孙某甲进行了教育,要求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后尹某甲带人离开。当晚徐某乙约袁某某在东坝忆江南茶楼见面。袁某某又带卢某甲、尹某甲、孙某甲等人来到茶楼对徐某乙进行威胁、恐吓,不还钱不准其离开。后徐某乙没有办法找来自己的一个叫王某己的朋友前来说情,并答应第二天还5万元才被允许离开。第二天王某己给袁某某转款5万元,收到钱后,袁某某给尹某甲5千元的好处费,经请示卢某甲后,尹某甲将钱分给了参与要债的人员。
4.严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6月16日下午,荣山**老师严某某发现张某戊、卢某甲在荣山镇**村**组河坝用电捕鱼进行制止,张某戊想用电鱼的杆子打严某某,往严某某跟前走时不慎滑到,继而发生抓扯,严某某就把路堵住并报警,荣山派出所到现场后,就带双方到派出所,到达荣山派出所后严某某家人发现已有多名小伙子在等候,派出所让各自治疗,后面处理,严某某家人也不敢先离开派出所,待卢某甲等人离开后才离开,张某戊经住院治疗,花费7千余元,2017年9月18日经派出所调解,严某某怕惹事,被迫赔偿1.1万元。
5.奂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9月4日,卢某甲得知其妻陈某乙在东城实验学校附近与人发生纠纷后,通知尹某甲、雍某某赶往现场,卢某甲与其父亲驾车到现场后,奂某某的妻子周某某也到现场,发生争执继而抓扯,致卢某甲的父亲卢某丙倒地,卢某甲即取下车上的兵工铲将奂某某的头部打伤,致其当场流血不止,后头皮被缝合四针,2020年3月19日鉴定为轻微伤。卢某丙(74岁)右手第4近节指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第二天出院。后在东坝派出所调解时,卢某甲以其父亲在和被害人的抓扯中,手指骨折和尾椎有异常为由,要求奂某某赔偿其父2千元。奂某某因之前被打怕,又担心自己的琴行、家人受到影响,赔了2千元,签了赔偿协议。
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
吴某乙被敲诈勒索、被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2年7月31日,被害人吴某乙在赵某甲处借款300万元约定借用一个月,利息6万元。同年8月31日,赵某甲安排卢某甲带领尹某乙、敬某某、朱某某、孙某甲等人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安逸宾馆找到吴某乙,并将吴某乙的奔驰车强行扣押,同时向赵某甲报告,赵某甲指使卢某甲等人将吴某乙带至利州广场的坝坝茶处讨要债务,赵某甲带领季某某等人到场后,赵某甲、卢某甲、吴某乙坐在一个茶桌上谈,要求吴某乙当天必须把钱还了,不然就不会让其离开。尹某乙、朱某某、孙某甲等人在一旁的桌子为其扎场子、撑场面,向吴某乙施压。吴某乙被逼无奈只好打电话向自己的债务人石某某央求称:自己被人逼债,控制在利州广场,不还钱就走不脱,希望他返还自己的债务。石某某听到吴某乙在电话中央求自己,便凑了93万元现金,送到利州广场交给吴某乙,吴某乙再还给了赵某甲。因吴某乙未能全部归还赵某甲的债务,赵某甲仍不罢休,继续向吴某乙索要剩余债务,吴某乙承诺第二天一定将剩余债务还清,赵某甲担心吴某乙逃跑,便安排卢某甲等人继续对吴某乙进行跟守。卢某甲便亲自带领尹某乙、敬某某、朱某某、孙某甲等人到吴某乙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的家中,卢某甲要求吴某乙的妻子李某戊将她的逍客车钥匙交出来,李某戊怕这一伙人伤害自己和自己的小孩,便将车钥匙交给了卢某甲,卢某甲将车辆予以扣押。后卢某甲为了防止吴某乙跑掉,安排尹某乙、敬某某、朱某某、孙某甲等人当晚呆在吴某乙家中客厅和大门处进行看守,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才离开,时间长达10余小时。
第二天吴某乙将剩余207万元债务归还赵某甲之后,赵某甲以吴某乙还有93万元未归还为由,采用不给钱就不退还借条、不归还扣押车辆等方式对吴某乙进行威胁、胁迫。因吴某乙之前的93万元归还的是现金,且赵某甲未出具收条。吴某乙夫妇为了尽快拿回被扣押的两台汽车,多次向赵某甲求情下话进行协商,希望能少支付些金额,在协商期间卢某甲安排毛某某等小弟到场,当吴某乙夫妇向赵某甲求情时,卢某甲要求毛某某假装他们的合伙人,不同意吴某乙少支付金额,达到对吴某乙施压的目的。经吴某乙夫妇多次向赵某甲求情协商,最后赵某甲以300万元的借款没按时归要收取罚息为由,让吴某乙又支付了36万元。
聚众斗殴罪
(一)青川县**坝聚众斗殴案(进场)
2013年1月31日,赵某甲通过竞买方式,竞得青川县**河**乡**村**坝砂场开采权,后在未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谋利,就安排施工机械、人员进入该河道进行开采。因当地村民认为开采河道可能造成河水改道等影响其生产、生活,遭到村民的阻拦。为推进在该河道开采的进程,卢某甲出面安排,准备暴力殴打村民强行开工。
2013年2月25日上午,卢某甲、马某甲、王某乙、毛某某、朱某某、孙某甲等人汇合聚集欲殴打当日前来阻扰施工的村民,随后到场人员一起在“京唐九”农家乐设宴吃饭。饭后,卢某甲、马某甲、王某乙、毛某某、朱某某、孙某甲等人来到**坝河道开采场,当日11时许,村民龙某某、范某甲、杨某丙、范某乙等人来到**坝河道开采场搭建的溜台处,了解情况并与卢某甲等人发生冲突,随后卢某甲、王某乙、毛某某等人对村民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杨某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害人龙某某肋骨骨折、头皮血肿和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范某甲头皮血肿伴挫裂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后,当地村民惧怕卢某甲等人,不敢再靠近该河道开采场。
(二)青川县**坝聚众斗殴案(退场)
2014年3月底,赵某甲、卢某甲准备将在青川县**乡**村河道开采场里的机械设备撤走。为了不因村民的阻拦无法撤走机械设备,2014年3月29日早上,卢某甲、马某甲、王某乙、毛某某、尹某乙、朱某某、孙某甲、尹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聚集在青川县**乡**村一社外通往**坝的便道处。当地村民见状要求对河道进行回填后再撤走设备,卢某甲现场指挥决定以两辆皮卡车开道、众小弟站在皮卡车两边步行的方式强行将车辆向河道开采场开进。村民毕某某、杨某丁、马某乙等人便站在皮卡车车前不让车队进入河道开采场,卢某甲便安排毛某某、尹某乙、朱某某、孙某甲、尹某甲、王某乙、马某甲等人对站在车前的村民实施殴打,被害人毕某某、杨某丁、马某乙被打伤送至青川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实施的其他违法事件
(一)2013年1月16日,广元市**拍卖公司受青川县**局、**局共同委托在广元日报C版发布关于2013年1月31日在青川县**中心6楼会议室公开竞拍“**河**乡**村**坝砂场”的拍卖公告,赵某甲安排、指使合伙人王某庚以个人名义参与对该河道的竞拍。
2013年1月30日晚,马某甲等人在青川县县委招待所茶楼中约见参与**河**乡**村**坝砂场的竞买人段某某、杨某戊、张某辛、李某己、李某庚、杨某己等人,以金钱诱惑和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参与该河道竞买的竞买人放弃竞买,但还要从形式上配合其完成公开竞买的法定程序,马某甲代表赵某甲承诺只要愿意配合其竞买,就可以获得25万元的好处费。竞买人段某某、杨某戊、张某辛、曹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杨某己等人迫于赵某甲的影响,只得接受马某甲提出的条件,同意配合完成公开竞标的法定程序。
2013年1月31日上午10点,竞买人段某某、杨某戊、向某某、王某庚、卢某丁、李某己、曹某某七人在青川县**中心6楼参加拍卖,完成公开竞拍的法定程序,王某庚以270万元的价格竞得**坝砂场开采权。后通过赵某戊的银行帐户最终转给段某某、向某某、曹某某、张某辛(杨某戊)、李某己(合伙人莫某某妻子葛某某)各25万元。
(二)2013年9月23日,青川县**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在青川县**镇施工过程中,马某甲指挥将伍某甲家栽种的220颗核桃树(价值人民币2.75万元)挖毁,未及时对伍某甲进行赔偿,9月25日,伍某甲将其瘫痪的父亲伍某乙拉到施工工地大门口,搭棚挡住大门,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出,直至9月26日晚10时许。后通过政府、派出所协调处理,将其父送至青川县乐安寺敬老院。10月20日,在**派出所刘某丙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甲所在单位**漂流公司一次性赔偿伍某甲2.8万元,伍某甲不得再索要其它损失费用,自愿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不再阻工。
(三)2012年以来,赵某甲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发放借款。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2017年,赵某甲组织向不特定多人非法放贷10余次,金额共计人民币6千余万元。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实施的犯罪
(一)姜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黄某乙和姜某乙夫妻二人从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10万元,后黄某乙、姜某乙无力归还欠款,黄某乙下落不明。该公司剑阁分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梁某丁便委托王某丙等人代为收款。
2015年3月2日13时许,王某丙、敬某某、“*娃子”(姓名不详,在逃)持委托书、借款凭证到广元市利州区**队设计院宿舍楼下找到被害人姜某乙向其讨债,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丙、敬某某、“*娃子”遂对姜某乙一直进行跟踪,当日18时20分姜某乙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徐某丙诊所报警求助,当日18时21分姜某乙在其利州区**队设计院宿舍家中再次报警称有人赖在家中不走。当日18时25分警察到达现场,民警告知双方要合理合法解决此事;当日22时45分,民警再次联系姜某乙,姜某乙表示正在处理此事,民警同时告知王某丙不得发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3月3日上午,王某丙、敬某某、“*娃子”又进入姜某乙家中跟守,后姜某乙要求退出,三人拒不离开,姜某乙无奈于13时10分报警,随后三人被带至派出所。
(二)童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5月25日18时许,雍某某驾驶川H*****蓝色福特越野车由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金贝儿”店铺对巷转弯驶向文化路时,遇被害人童某某驾驶川H*****出租车沿文化路直行,因车辆让行问题雍某某下车与童某某发生争吵,雍某某被张某壬拉回车上后威胁童某某不让车就撞车,童某某未予理睬,雍某某遂驾驶车辆撞向童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致出租车副驾驶室车门受损(维修费用2800元),后雍某某下车将童某某拖拽出驾驶室,并对童某某进行追打,致童某某住院治疗。
(三)王某辛被故意伤害案
2019年9月10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辛、牟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后,王某辛将牟某某送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建设银行宿舍楼下。此时,雍某某也在该处等候朋友牟某某,因王某辛质疑雍某某与牟某某的情侣关系,二人发生争吵,继而互殴,后雍某某将王某辛面部打伤,致王某辛鼻骨骨折、双侧眼眶骨折、右侧眼眶内出血、双眼挫伤。经鉴定,王某辛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何某某、任某某、石某某、尹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阳某某、梁某甲、熊某甲、陈某甲、杨某乙、谭某某、张某丁、李某丁、丁某某、吴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卢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卢某甲、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毛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敬某某、蒋某甲、赖某甲、王某乙、雍某某、王某丙、李某乙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相威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跟踪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致使利州城区、青川县**镇、**乡及周边区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多名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及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通过行贿拉拢国家公职人员对其组织提供庇护,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10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2起,数额特别巨大;聚众斗殴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卢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0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2起,数额特别巨大;聚众斗殴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季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6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8起;非法拘禁1起;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4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4起;聚众斗殴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3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敬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另外敬某某还实施了组织外的寻衅滋事1起;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负责该组织的非法放贷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雍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另外雍某某还实施了组织外的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1起;另外王某丙还实施了组织外的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昝某甲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卢某甲、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毛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朱某某、敬某某、蒋某甲、赖某甲、王某乙、雍某某、王某丙、李某乙16人均触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发现被告人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告人尹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何 萍
检察官: 廖可伟
王浩入
高剑虹
检察官助理: 龚善慧
侯力蘋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敬某某、王某丙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毛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朱某某、雍某某、李某乙、蒋某甲、赖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杨某甲、赵某乙、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卷145册、光盘30张。
3.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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