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出资租赁了位于桐梓县**街道**栋**室的住房开设赌场,租用四台麻将机以“三丁拐”方式聚众赌博。2020年8月26日,赌场开业,打10元的麻将每4小时抽头200元,打20元的麻将每4小时抽头400元。同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每月工资3000元请赵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记账和服务。10月20日,王某甲、罗某某、成某某等人在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赌资13048元。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735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的供述;4、辨认、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 汪 静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桐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8803****;被告人喻某某现住:桐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478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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