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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住本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M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本市罗湖区**村**楼**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住本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思思,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住本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芬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住本市太白路1034号麒腾苑二期9B4。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自2018年年初租用本市罗湖区清平路综合楼****茶艺馆的“**坊”房间合伙开设赌档,以“红中麻将”的方式组织赌客参赌,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5月加入该赌档成为股东。被告人夏某某、马某甲、赵某甲、刘某甲雇请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档内“抽水”等管理工作。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在每日赌场运营结束后统计当天抽头收入,在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等开销后将所得的利润平均分配给各股东。

2018年6月1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在罗湖区清平路28号自来水罗湖综合楼****茶艺馆的“**坊”房间将被告人赵某甲、马某甲、夏某某、刘某甲、李某某五人抓获,另查获梅某某、张某、何某、黄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等7名赌客,查获赌资共计24015元人民币,查获麻将机、抽头专用卡、读取抽头卡数据的读卡机等赌博专用工具。经核实,案发当天抽头渔利金额合计5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VIP卡、刷卡机等;2.书证: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陈某某云、何某、梅某某、刘某乙、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李某某为非法牟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建中

2019年4月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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