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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孟某某等人盗窃、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05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市,该市**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05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现住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05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现住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80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省**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孟某某、赵某乙涉嫌盗窃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陕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乙,来到**市**小学建筑工地,盗得该工地安硕牌十字扣件83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905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2.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陕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乙,来到**县**镇**工地,盗得该工地领鑫牌十字扣件40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1400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3.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陕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镇**新区活动中心工地,盗得该工地三力牌十字扣件26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91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镇**工地,盗得该工地领鑫牌十字扣件36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126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5.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镇**工地,盗得该工地安硕牌十字扣件30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105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6.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工地,盗得该工地永诚牌十字扣件63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205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7.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镇**工地,盗得该工地玛钢牌十字扣件24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84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8.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乙,来到**县**镇**村**工地,盗得该工地玉恒牌十字扣件66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310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9.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工地,盗得该工地永诚牌十字扣件66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31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10.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乙,来到**县**镇**工地,盗得该工地玛钢牌十字扣件70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450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收购犯罪所得价值2450元,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11.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乙,来到**市**工地盗得该工地领鑫牌十字扣件66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310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12.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市**工地,盗得该工地禹泽牌十字扣件40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140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13.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乙,来到**县**镇**工地,盗得该工地安硕牌十字扣件60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2100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14.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县**镇**村**组**工地,盗得该工地禹泽牌十字扣件86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3010元。两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15.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轿车拉着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来到**区**工地,盗得该工地永诚牌十字扣件200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扣件共计价值700元。三名被告人盗得扣件后,赵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后王某某将扣件再次销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孟某某、赵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孟某某、赵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孟某某、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甲、孟某某盗窃作案15起,盗窃价值共计27160元;被告人赵某乙盗窃作案7起,盗窃价值共计1417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犯罪所得价值271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孟某某、赵某乙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菁菁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孟某某、赵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三十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光盘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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