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宿舍**室,辛集市**厂职工,因涉嫌寻衅滋罪,2019年10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3********,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小区**号,辛集市**厂职工,因涉嫌寻衅滋罪,2019年10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5********,汉族,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现住:辛集市**小区**,辛集市**厂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时49分左右,在辛集市**街**路**路**道上,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赵某乙、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恣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存耀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尚某某、雷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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