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花园**公寓**栋**单元**号。200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花园**公寓**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尹某某窜至湘潭市24路公交车上,当车辆行驶至基建营路段时,由尹某某负责望风,赵某甲采用秘密手段扒窃被害人赵某乙上衣口袋中白色“华为”牌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736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赵某甲和尹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尹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甲、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霞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尹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