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陕西省华阴市**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崔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甲与妻子杜某某尚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及大兴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1月育有一子赵文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材料: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尚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赵某甲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林
检察官助理周三妹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880103****,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770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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