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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张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问,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二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境内,利用救师父、破霉运、立堂口、查仙缘、接跑马令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赵某乙共计人民币1969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人民币1969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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