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96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乡**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28日、8月2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同年7月24日、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就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量刑建议听取了被告人龙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并自愿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赵某甲以20000元/月的价格租赁上海市闵行区**路**号二楼一无名按摩店,伙同他人先后招募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等人,以人民币398元至898元的价格组织多名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赵某甲系该按摩店老板之一,负责店内日常管理;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为嫖客带路、开门、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等;被告人龙某某负责收银、记钟。
2019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并在该店808房、815房、816房查获四对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男女共八人(均已行政处罚);扣押一部用于收款的黑色华为手机。经查证,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分别从该收款手机的支付宝账号中收取人民币23170.01元、43252.00元。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徐某某和赵某乙、孙某某和樊某某、童某某和路某某等四对嫖客和卖淫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其分别在上述三间按摩房间内实施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的情况,并分别指认上述三名被告人。
2.《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9月29日租赁该房屋,并在上述三份协议书上签名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场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无名按摩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涉案收款手机的情况。
4.从被扣押的收款手机内翻拍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照片证实,涉案无名按摩店的微信收款情况。
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被扣押华为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户名:周某某)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获取非法收入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检验所出具的《平航手机取证检验报告》一份,对该按摩店吧台内的华为收款手机进行提取、解析,共恢复出107MB容量的电子数据,包含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即时聊天记录等内容。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及三名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查获的八名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与他人结伙,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三名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强
2019年10月11日
附:
1. 上述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刻录有华为收款手机信息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的光盘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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