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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徐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住庆阳市宁县**镇**村,农民。2009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住庆阳市宁县**镇**村,农民。2018年11月22日,因犯有盗窃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进入文安县苏桥镇界围村东一出租屋内,盗得工人陈某乙等人的手机共13部,现金1300余元。经价格鉴定:陈某乙被盗的华为P10 手机价值1115元。

2、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进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路**号**区**栋**单元**室王某甲家中,盗得手机两部,手表两块,现金6000余元。

3、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张某乙、赵某丙、东东(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悬挂着陕KT*牌照的白色捷达轿车到达甘肃省华亭县,在该县**镇**小区,进入9号楼1单元201室郭某某家中,盗得手机一部、手表一块,进入7号楼1单元203室窦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000余元。

4、2018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陈某甲(已判决)到静海区梁头镇东贾口村,进入杜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元,进入强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900元及华为金色华为畅想7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700元。

5、2018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陈某甲到静海区台头镇三堡村,进入孙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进入唐某甲家中,盗得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700元;进入徐某乙家中,盗得现金1250元;进入张某甲家中,盗得现金80元;进入唐某乙家中,盗得现金700余元,OPPO牌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700元。

6、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陈某甲、赵某乙(已判决)到静海区王口镇北万营村,进入王某乙家中,盗得现金1000余元及索尼牌、苹果牌、VIVO牌手机各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1000元、1600元、125元(索尼手机已发还失主);进入王某丙家中,盗得现金1400元及OPPO牌和VIVO牌手机各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700元、800元。

7、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陈某甲、赵某乙到静海区王口镇义和村,进入石某某家中,盗得现金400余元、OPPO牌和VIVO牌手机各一部及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700元、550元,被盗电脑价值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陈某甲、赵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一起系伙同徐某甲共同犯罪,数额较大;第三至第七起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赵某甲、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赵某甲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徐某甲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徐某甲系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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