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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李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住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31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经预谋,2020年9月14日李某某在微信上约被害人段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庆叶快捷宾馆见面,李某某与段某某见面开房后,通知赵某甲敲门捉奸,赵某甲进门后持腰带殴打段某某,并恐吓威胁段某某要报警通知其家属到场,段某某迫于压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赵某甲转账共计8100元,随后赵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5000元。2020年9月16日李某某、赵某甲再次预谋,以相同的方式索要钱财。李某某在微信上约被害人陈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庆叶快捷宾馆212房间见面,见面后李某某通知赵某甲,赵某甲带领赵某乙赶到212房间捉奸,赵某甲进门后持腰带殴打陈某某,并恐吓威胁陈某某要报警通知其家属到场,陈某某迫于压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赵某甲转账共计15000元,当晚赵某甲将敲诈的15000元转账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一张、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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