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绰号红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被丹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桓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组织参赌人员及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丙在赌场上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并帮助赵某甲抽取红利,先后3次在桓仁镇西关新村赵某甲家中、桓仁镇阳光洗浴中心2010客房组织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 “十三水”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丙于2019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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