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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李某某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现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社**路**号**栋**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1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处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群众陈某某来到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当天19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yy***u,昵称:**)与被告人赵某甲(微信号:zh*****,昵称:****)联系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两个冰毒,并约定在深圳宝安区***酒店交易。后陈某某即通过微信转账毒资2000元赵某甲,并转账费用300元给赵某甲。赵某甲随即向被告人李某某求购毒品,双方亦约定在**酒店进行交易,赵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毒资1800元。李某某于当天22时15分许与微信昵称为孤***(身份不明)交易了人民币1300元的毒品后,于23时许乘坐邓某某的车辆从广州番禺来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期间赵某乙向李某某微信转账100元高速费用。次日0时30分许,李某某携带毒品来到********酒店门口与陈某某、赵某甲进行交易。后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赵某甲一起进到酒店***房交易。凌晨1时许,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进入1408房内抓获赵某甲、李某某,现场扣押疑似冰毒物品两小包(分别净重0.18克、0.42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文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均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赵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李某某的笔录复印件一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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