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社区**组**号,现住明光市**出租房。2019年10月23日被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社区**组,现住明光市**出租房。2019年10月23日被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甲在明光市明珠大道经营**足疗店期间,安排陈某甲(绰号:小爱)、陈某乙(绰号:贝贝)、孟某某(绰号:豆豆)等卖淫女在**店二楼以100元至150元的价格多次与嫖客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赵某甲与卖淫女按照三七分成的比例向卖淫女收取卖淫费用。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以10000元的价格在明光市小吕郢租住一套独立的二层小楼,继续容留卖淫女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在该民房一楼房间内卖淫。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该出租屋内有卖淫行为,仍帮助赵某甲按照三七分成的比例向卖淫女陈某甲收取卖淫分成并站岗放风。
2019年10月22日,民警依法对该出租民房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未拆封避孕套70余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周某甲、马某某、范某某、姚某某、赵某乙、王某甲、冉某某、浦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任某某、李某乙、周某乙、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贯中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