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哑巴、直埠佬),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6年1月1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7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8年5月23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016年1月1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及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对周某某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分别在本市暨阳街道**花园旁周某某(另案处理)棋牌室、暨阳街道**路**3号**单元**室钟某某(另案处理)家、暨阳街道**学校南面叶某甲(另案处理)的汽修厂、暨阳街道**路**幢**室赵某乙家、陶朱街道**小区**幢**单元**室、陶朱街道**小区一户人家、**镇被告人赵某甲家等地,组织王某某、蔡某某、费某某、章某某、斯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四五十场次,从中抽头获利约1.5万余元。
4月初,被告人汤某某加入该赌博场子,和被告人赵某甲合伙继续在上述地方组织上述人员以同样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负责抽头,至5月20日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又组织聚众赌博三四十场次,抽头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各分得约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退赃2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王某某、费某某、蔡某某、斯某某、章某某、赵某乙、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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