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7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7********,农民,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中巷**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0********,农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38-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缙云游戏中心建立多个账号买卖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并通过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用于游戏银子的转账交易,以此实现人民币与游戏银子之间的相互兑换,并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模式从中牟利,并以此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在缙云游戏中心建立多个账号买卖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并通过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用于游戏银子的转账交易,以此实现人民币与游戏银子之间的相互兑换,并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模式从中牟利,并以此非法获利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周某某、丁某某、卢某某、吕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洪某某均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洪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检察官助理:应露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被告人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电子卷宗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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