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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非法采矿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44岁,******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411,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庄村人,无业,住**小区。2013年4月1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62岁,**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2735,汉族,小学文化,孝义市**村人,无业,住**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49岁,**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832,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镇**庄村人,孝义**职工,住**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乙在**镇**村新农村对面,使用挖机、装载机等设备私挖砂岩石。经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孝义市下堡镇赵家庄村赵某甲非法开采勘测报告》认定: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开采砂岩石开挖量为78478吨。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砂岩石单价为人民币18元/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合计人民币14126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勘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4.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闫祖轩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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